涉县人大常委会
关于加强常委会会议会风会纪的规定
(2017年3月5日涉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)
根据地方组织法、监督法和《涉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,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规范请假程序。常委会组成人员、列席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,准时参加会议。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、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,需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。列席会议的专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,需提前向专委会主任委员请假。政府县长、法院院长、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,可请示常委会主任同意后,委托副职参加。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,需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,经同意后,可委托副职列席会议。各乡(镇)人大主席、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,需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。县人大常委会各委、室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,需向常委会会议主持人请假。所有请假人员均应报人大办公室备案,办公室要及时告知会议主持人。
二、严肃会议纪律。按照简约、俭朴原则安排会议,减少会议议程,精简会议材料,不准发放与会议无关的物品、资料等。会议期间,参会人员应统一着正装,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、地点,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,并切实做到“八个不准”:不准迟到、早退或随意缺席会议;不准随意安排他人替会;不准随意增减参会人员;不准在指定位置以外就座;不准交头接耳;不准擅自离开会场或在会场内来回走动;不准打瞌睡、接打电话、发短信;不准做与会议无关的其他事情;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离会者,必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。
三、严格报告人制度。“一府两院”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,应由政府县长、法检两院正职和部门正职到会作报告,政府县长、法检两院和政府部门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报告的,需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,经批准后,可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。
四、建立参会通报制度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,每年无故缺席1次,给予通报批评;无故缺席2次,写出书面检讨;无故缺席3次以上,建议其向常委会提出辞职。对无故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县政府部门负责人,会后给予通报批评。
五、严守保密规定要求。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文件收阅、传递和保管,不得转借、翻印或丢失,不得私自带走明确要求收回的会议材料;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,不得随意传播。
六、提高工作效能。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,会前要深入一线,靠前调研,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,多准备有价值、有分量的建议意见。建议意见要提前准备,突出主题,短小精悍,简明扼要。会上发言要积极主动、直抒己见,年度内累计3次(含3次)以上会上不发言的,将给予通报批评。
七、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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